2006年06月26日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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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直接的好处是能够促进农民增收,把农业组织起来进入市场,提升产业层次,把农产品生产经营特别是加工增值后的利润最大限度地给农民。

  农民发展专业合作,需要一个良好的宏观政策法律环境和有效的支持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单个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的一个载体,是一种新型市场主体,但目前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合作组织登记的专门规定。名不正则言不顺,登记无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没有法律地位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绕不开的一个坎。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立法,需要正名。从这一点来讲,加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很有必要。从基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需要来看,立法要克服两个偏向:范围宽泛,就是把各种合作都包进去,特别是社区合作以及非农方面的合作。这可能会涉及到很多其他的问题,还涉及到一些改革深层次问题。另外一个是规定教条,就是按照某种理想化的模式去规定,对合作的方式、环节以及分配方式都规定得过死,操作起来很繁琐,这样规定的合作组织很难运作,也会妨碍当前很有活力的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最好能够出台一个规定比较宽泛,操作比较简便,只就围绕农产品开展产销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民革江苏省委常委  张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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