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8月01日 来源:金时网·金融时报 作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  白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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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新农村将成为“十一五”乃至今后几十年中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主旋律。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建立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机制,提高农业经济的抗灾和补偿能力,保证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撑起一把保护伞。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定位等,切实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当前我国“三农”问题比较突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锁定“三农”问题,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从理论和实践上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一项不但惠及亿万农民、而且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举措,是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担负和完成的一项重要使命。中央希望通过新农村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可以预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成为“

十一五”乃至今后几十年
中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主旋律。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彻底改变现存的城乡二元结构

  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更为突出,除了正常的城乡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外,其他方面的差异也很明显:长期以来,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为工业化积累资金,如农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给城市工业部门,工业品却以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给农村。据统计,1952~1978年期间国家以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从农村抽走的建设资金达9400多亿元,相当于同期农业净产值的57%。改革开放后,工农业产品的定价机制逐渐趋向市场化,产品的比价趋于合理,但价格“剪刀差”依然存在,如对粮食价格的控制。20世纪90年代后,从农村转移财富又出现新的特征,土地要素的“剪刀差”逐渐取代了工农产品的“剪刀差”。通过征用农村土地,以土地的低价格积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资金:城市以极低的价格征用农村土地,再以极高的价格卖给开发商,其中的差价收益农民得不到,这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土地征用不仅没有富裕农民,而且造成了大批农民失地失业;由于大量的现代工业部门集中在城镇,经济发展相对较快,城镇居民的收入提高也较快;而农村则是以传统农业部门为主导,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不明显,导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村消费品市场与城市消费品的等级也在不断拉大:城镇市场已趋于饱和的高档耐用消费品受农民收入下降的影响,无法向缺乏有效需求的农村市场转移,使农村的相当一部分潜在需求无法转为现实需要。农村内需严重不足,进而也影响了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因此,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部署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强调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财政支出要适度向农村倾斜,实现财富向农村转移,繁荣农村经济。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资金的强力支持

  现在,新农村建设目标和任务已经明确了,但实现目标任务需要的投资来源、资金的使用原则、法律保证等都需要进一步落实。

  明确到农村开办20年期的低微利的长期贷款,主要用于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未能落实。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但对农村的金融支持和制度性安排,却迟迟未能出台。金融缺位严重影响“三农”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股改后以利润和效益为中心,而且从县域大量撤出机构网点;农发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农信社历史包袱沉重,在改革中又急功近利,对“三农”的贷款利率不仅不优惠,往往还一浮到顶; 邮政储蓄只存不贷,更是将资金抽往城市没商量,导致资金在城乡的分配严重失衡。以广西为例,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已从2002年的4382个降至2005年的3545个,从业人员则从37865人减至31726人,有些乡镇已成为无商业银行、无农信社、无邮政储蓄机构的“三无”乡镇。其余保留下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也授权授信有限,已沦为事实上的大储蓄所,其吸收的存款相当部分分流向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截至2005年6月末,广西县域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为965.69亿元,各项贷款为423.98亿元,存贷比为43.9%,比2000年下降14.8个百分点。县域上存资金400亿元,占其总量的40%以上,其新增存贷比为53.89%,比同期全区平均新增存贷比低76.25个百分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功能定位根本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基础设施,农村产业化、科技创新等全方位的资金需要。必须尽早将健全和完善农村的金融组织体系提上议事日程。

  三、金融改革发展应自觉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一是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机构。一个有活力、有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将资金安全高效地留在农村的最佳途径,也是解决我国经济二元结构的重要手段。在目前全国上下对“三农”问题空前重视的形势下,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正处于“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时期。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机遇,立足于“三农”经济运行的特点,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农村金融发展的良性机制,并形成以农村信用社、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导、其他金融组织辅助配合的实用性、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贷款类金融组织体系,以适应农村多元化发展的经济组织形式对金融服务的需要,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经营的效率,切实解决金融对“三农”支持不足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二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使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农村信用社存在着支持“三农”的政策性目标,无论怎样改革,农村信用社要把支农放在首要位置,应该始终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以农为主的经营方向,新增资金绝大部分要投放到支持“三农”上,更好地发挥其对农村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使农村信用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力军。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办法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三农”。新农村建设必须要有实实在在的政策,对“三农”贷款要采取优惠政策、降低条件标准,同时要对贷款质量进行单独考核。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三方面要联合起来,建立对“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金,各自承担一部分风险;通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机构开展贷款业务,这样,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需求才能得到满足。四是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的保险体系。农业是世界公认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差的“弱质产业”,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三农”工作,我国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积极开拓农业保险市场,完善农村保险体系。国家应采取扶持政策,在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下,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同时建立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机制,提高农业经济的抗灾和补偿能力,保证农村经济的发展,保证农民不因病、灾害等原因而陷入贫困,为农民撑起一把保护伞。五是尽快制定一部县域经济促进法,以法律形式确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资金投入。今后在当地设立的金融机构的业务,尤其是信贷业务,新增存款要有一定比例的担保,否则,出现问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定位、业务范围等,用法律作保证,新农村建设的各项金融支持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切实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责任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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