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31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唐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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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年再多建几栋。 梁 俊/漫画
 

  引 言

  农村住房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是基本的民生问题。

  广西农村宅基地数量大、分布广。2007—2009年进行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显示,全区2009年有农村住户1015.54万户,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为55.298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33%。

  但长期以来,广西农村住宅普遍存在着建设杂乱无序、生态环境恶化、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堪忧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改善,农村一户多宅、未批先建和宅基地面积超标等问题愈演愈烈,加之宅基地审批手续繁多、审批时间过长、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农村宅基地管理也就成了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

  ◆现状展示:

  农村宅基地管理喜中多忧

  多年的观察,记者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农民手中有了钱,第一件事便是建房。

  目前广西农村中,有的村屯80%以上的农户新建了住宅,少的村屯也有20—30%的农户建新宅,有的村屯整村迁离旧址到村外占地建新宅。可以说,各地农村建房“拔地而起”,比比皆是。

  进入新世纪以来,广西各市、县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已十分重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部分地级市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或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和面积标准作了明确界定,对农民使用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作用。

  此外,各市、县(市、区)还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既依法保护了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动态管理和查询。

  但是,广西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委托《广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课题组,对南宁、柳州、来宾、桂林、贺州、钦州、北海、玉林、贵港、百色等10个地级市和横县、灵山、靖西等县和西乡塘等城区及一些乡镇、村屯进行实地调查表明,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尚是喜中多忧。

  一忧:宅基地规划滞后,无序建设突出

  根据有关法规,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用地条件,必须在批准指定的地点建房。

  目前广西还没制定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第二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仍在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对农村住宅用地的布局、结构及具体定位仍没有做具体安排。

  由此造成农房选址多数选择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两旁,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形成大量的路边店、独家院。

  二忧: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难度增大

  目前,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过于原则性和指导性,执行起来困难多。

  比如,法律规定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块宅基地且是无偿取得,这样,使农民容易产生随意占用农用地、超标准多建房的心理。南宁市延安镇新城村,已登记发证的450户建房农户,共占地面积8.1万平方米,平均每户180平方米,比政府批给的建房标准超出30平方米。

  记者了解到,由于“一户一宅”在分户问题上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有的以年满18岁作为另立户口界限,有的两人结婚后即算为一户,有的以兄弟实际分家为独户的标准。这样一来,3人、5人可以成为一户,一个人也可以成为一户,无形中为一些人利用户籍套取宅基地多占地建房提供了方便。

  三忧:宅基地审批程序过繁,引发矛盾频生

  调查中发现,目前村民申请建房要经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管理所、乡镇建设管理站、乡镇人民政府、县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直至市人民政府,一级级上报,然后一层层返回。如涉及林地、环保、交通等,还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目前申请一宗宅基地建房,最快也要3个月左右,最多的要半年甚至更长,造成农民不报批或未批先建和随意多占地建房等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南宁市农民建房后申请办土地证的不到10%。该市延安镇新城村有873户,未批先建的就有423个农户,占全村总户数的48%;贺州市钟山县公安镇木桥村50户,未批先占地建房有10户,占用耕地面积1200平方米。

  四忧:管理缺少部门协调,影响有效监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土、规划、建设、执法等多个部门。

  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够,无法形成执法监管合力。由于有执法主体和法律程序等原因,村委会难以解决违章建房问题,国土和规划部门又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违章现象;国土部门只有查处权没有执法权;农民违法建住宅触犯多部门法律法规,到底由哪个部门牵头,法律上并不明确。

  如在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占地建房,土地行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可以处罚,其他一些部门也可以处罚,谁都可以是执法主体,但谁也不愿意当执法主体。由此造成城郊结合部违法违规现象特别多。

  ◆根源探究:

  三大因素造成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乱象

  课题组认为,广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出现上述令人担忧的乱象,根源有三。

  (一)从法律法规依据方面看

  现行所有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数量少,且多为原则性、指导性,缺乏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操作、执行的具体细则措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关于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2004年国土资源部虽然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但这仅是部门的意见,不仅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法规真空,而且在内容上也比较粗浅,大大削弱了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和权威性。

  例如对违法建筑就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是罚款了事,请公检法部门来执行,不仅延误时机、增加执法成本,而且给土地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从而造成对超标户、多占地户只能罚款甚至默认了之。

  (二)从经济利益方面看

  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目前国家实施的《物权法》只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用益物权”——即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民并没有宅基地的财产权、处分权,这样农民就无法实现其宅基地的财产性收入。

  这几年,广西处于开发高峰期,房价地价翻了几番,而目前实行的又是“产权置换”政策,即拆多少面积补多少面积,导致人们感觉到宅基地占得多、建得多,得到的安置房面积也就多。

  受这些政策影响,不少农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民,极容易产生多占地、建新房不交出旧宅地的思想。

  而山区多数农民认为,宅基地是祖宗留下来的财产,承包地是国家分给自己的,也属于自己的财产,即使弃旧建新,财产仍归自己。

  (三)从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看

  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分别由国土和建设两个部门来管理。这种房地分开的管理模式,给农民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不少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后,土地证并没有变更,对一些农民在城里买了房或在集镇上购买了土地自建了新房,甚至是户口迁移后,农村仍保留的房地没有进行确权处理。

  靖西县大道乡万隆村弄鸡屯原有21户105人,现今全村已空无一人,分别举家迁到县城、广东等地。空置的房子断壁颓垣,破败不堪,整个村落已废弃,但宅基地仍“物归原主”。

  加上农村居住分散,地域广阔,分布复杂,条件各异,因为管理不到位,加剧了农民建房选址只随个人意愿,造成房屋坐落无序,村内水、电、路、气及通讯等基础设施滞后,最终影响了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农村居住环境的改善。

  让人欣慰的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乱象,引起了自治区层面的高度关注,并于2013年正式实施新版《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使农村宅基地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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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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