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20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林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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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对健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认为,科学决策机制、任务责任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是健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应重点抓好的三个机制。

  健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科学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程序,健全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项调查研究和科学决策制度,完善生态决策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建立生态决策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风险的评估机制,确保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科学化和实践可行性。

  健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任务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政治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承担的任务职责。发改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单位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各项任务,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胆实践,勇于创新。

  健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监督管理机制。重视发挥人大、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作用,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化,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执法与监督。各级人大、政协要认真履行职能,充分调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等各方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同时,要把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纳入政治协商程序,畅通政协委员对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民主监督渠道。加强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沟通联系,重视他们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批评和监督,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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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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