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4月07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邱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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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治理现代化之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犹如基石之于宏伟大厦、根系之于苍天大树。乡村社会对国人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文化习俗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即使是城镇人口超过了农村人口的今天,乡村不仅是人们获取生产生活资料的来源之地,更是安身立命的精神根基所在。近年来,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列车”驶入了“快车道”,已经改变并将继续改变乡村社会的基本面貌和社会结构。“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乡土社会秩序不再,导致乡村治理出现功能性障碍。突破困境、寻找新路,唯有改革,别无他途。

  坚持整体性治理。当前,乡村治理问题呈现多样性、渐增性与复杂化的特征,农村利益结构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矛盾纠纷化解等难度加大。传统治理模式在实践中越来越显示出其不容忽视的局限性和不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推进乡村治理改革,需要树立整体性治理的思维和理念,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整合资源、创新制度、改进方式,努力构筑主体多元、方式多样、过程互动、机制灵活的乡村治理体系。

  坚持协同性推进。乡村社会的变化是整体性、结构性的变迁,乡村治理改革也必须顺应这种趋势和要求,从乡村社会“内核”启动,内外兼修,协调推进,坚持生产、生活、生态综合考虑,坚持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发力,坚持民主、法治与道德一体建设,发挥政府治理、市场竞争和村民自治各自优势,增强各领域治理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各项治理机制之间的耦合性,使各项治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

  坚持全方位探索。乡村治理不仅与利益关系、权力格局、社会结构紧密关联,而且受到自然历史、区位条件、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农村,其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也不尽相同。因此,推进乡村治理改革,不能罔顾所面临的环境和问题,不能跨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不能单方臆想和自弹自唱,必须结合各地实际,进行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探索实践,选准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和力度,优化推进改革的策略和方式,促进乡村治理形态的整体转型。

  坚持制度性安排。乡村治理改革,是制度的改进和机制的创新,同时也是利益关系、公共规则、社会秩序的调整和重组,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会产生妨碍改革的阻力。因此,改革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更不能“新瓶装旧酒”,必须重视加强制度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乡村治理领域立法,促进改革决策与立法的有机衔接,更好地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增强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构筑一个相互支持、协调配合、遥相呼应、相得益彰的现代治理体系,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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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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