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内在动力和战略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要求,建设富有广西特色的城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具体要求是着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让全体居民共享新型城镇化成果。城镇化既是工业化的过程,同时是农民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合理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到城镇,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因此,必须把握好两个关键。
积极推进有序实现农业人口市民化的体制机制创新
有序推进转移农业人口市民化,需要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创新户籍管理、落户政策和服务保障等体制机制,使农业人口市民化有制度、政策和体制机制保障。
加快改革户籍制度。实现我区2020年700万农业和其他人口落户城镇,前提条件必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城市落户条件,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有意愿并能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及其家属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健全人口落户政策。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后,将会有大批农业和其他人口涌向城镇,如何引导和控制转移农业人口有序落户城镇,必须确立基准条件。一是承载条件,即各类城镇要科学衡量自身的综合承载能力;二是发展条件,即城镇要科学预测自身的产业发展能力;三是吸纳条件,即各类城镇要制定吸纳落户的基本条件,如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优先考虑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的人口在城镇落户。同时,要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由于各类城镇的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不同,因此,应当确定各类城镇的转移农业人口落户数量,根据我区的实际,应当合理放开城区人口超过100万大城市的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100万的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其他中心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落户限制,不设置任何落户门槛;而对于没有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则实行居住证的管理制度。
完善转移保障机制。转移农业人口市民化最重要的任务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使其能够获得普通市民生存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条件。就业是入城立身的根本,要积极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健全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引导中介机构提供规范诚信服务,同时为转移农业人口提供创业指导、支持和服务;社会保障是市民化后的安全保证,农业人口落户城镇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农村土地,这就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参加和接续城镇的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养老等各种保险,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新落户农业人口各项保险的衔接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教育、医疗、住房等问题,使转移农业人口与其他市民同等享有基本权利,共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促进农业人口市民化后素质能力现代化
农业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和国家现代化的过程,因此,有序转移农业人口市民化不仅仅是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更重要和艰巨的任务是提升转移农业人口的素质能力,促进转移农业人口市民化后的素质能力现代化,以适应城镇化和现代化发展要求。
第一,加强对转移农业人口的教育培训。农民与市民的区别是户口,而两者的差距则是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与科学技术素质和能力密切相关,并直接决定就业和创业能力。从我区进城务工的农民的情况看,受教育程度低的问题比较突出,这部分人市民化后,一方面提高了我区城镇化率,另一方面又无疑降低了城市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因此,在有序推进转移农业人口市民化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一要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工尤其是年轻农民工的学历和素质;二要进行劳动预备教育培训,将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三要切实解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从源头上提升农民市民化后的素质能力。
第二,加强转移农业人口市民化后的文化服务。文化具有提升素质、塑造人格、实现社会化的功能,市民化的过程就是一个提升科学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塑造城市精神和人格,内化城市意识、规范、习惯等居民化和城市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市民的主动融入和自我提升;另一方面需要城镇在加强教育引导和强化城市规范的同时,为农业转移人口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制度化保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如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并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让新市民在城市文化环境中提升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
(作者为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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