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8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朝霞 钟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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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保障,离不开人们环境权的实现。

  环境权是指公民等主体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安宁权和景观权等。环境权是在人类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有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制度无法对环境利益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提出的旨在享有和保护安全、舒适环境条件的新型权利主张,具有生成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确认人们的环境权也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所指出的:“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但也承担了资源环境方面的代价。”既然如此,该如何汲取发展教训,有效避免资源环境方面继续付出代价这就需要我们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从法理上和实践中确认人们的环境权利,推动环境权落到实处——这是确保永续发展、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

  其一,环境权的确认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权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内在的契合性。然而,生态文明这一理念毕竟过于抽象和深邃,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短期内难以化为他们内心的坚定信念和切实的参与行动。若采用权利的路径,赋予人们环境权,便可以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抽象理念具象化为人们的切身利益,增强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使人们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润物无声地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落到实处。为此,我国应当立足于环境危机不断恶化、环境冲突日益增多的严峻形势,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确认环境权,循序渐进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权制度。

  其二,环境权的确认有助于推动环境法治走出当前困境。当前,受地方保护主义等负面因素的影响,政府决策不科学、环境执法不作为、环境诉讼难受理、环境损害难鉴定等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法治困境重重,不能有效发挥维权追责、定分止争等应有作用。环境权的确立将有利于有效扭转这一窘状。一是当遭受或极有可能遭受环境侵害时,任何公民均可基于环境权向政府行使环境知情权(请求获取环境信息)、决策参与权(请求参与有关行政决策)和行政监督权(请求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查处污染企业)等行政请求权,寻求环境权的行政保护。二是在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尚未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发生实质损害的阶段,公民就可以以其环境利益受损为由,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企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权之诉,从而大举前移环境诉讼的启动时机,加强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三是环境权侵权诉讼,能将传统的“污染行为—环境受损—人身和财产受损”这一复杂因果关系证明缩短为“污染行为—环境受损”这一简单因果关系证明,从而显著降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推动环境维权走出起诉难、举证难、审判难的困境,实现环境司法的跨越式发展。(杨朝霞 钟华友/1月21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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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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