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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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推进土地集约利用,自治区经委和财政厅近日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和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实行单位定额补贴。其中:建设楼层为二层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建设楼层为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25元。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列入自治区补贴范围。

  据介绍,此次申报补贴的范围为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厂房。2008年9月以后竣工的标准厂房,申报补贴的时间另行通知。自治区对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对标准厂房建设投资者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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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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