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15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李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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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治区近日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要求,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产业进入北部湾经济区。

  国务院2008年1月批准实施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将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带动西部大开发的新基地和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域。为全面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资源,加快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促进经济区加快发展,广西制定了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规定》明确,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产业进入北部湾。加强企业绿色化生产行为的引导和控制,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利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生态园区建设。强化通过整体规划与调整,实施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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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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