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唐广生 李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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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暂行办法》日前登台亮相,5种情形探矿权、采矿权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这5种情形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办法》还规定,协议出让矿业权的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或类似条件下的矿业权市场价,由登记发证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并按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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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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