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9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记者/莫艳萍 通讯员/陈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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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取消的公积金贷款三项费用广西早已不收取,这对促进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和新房评估、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对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只需在房产部门缴纳房产抵押登记费,除此之外基本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据该负责人介绍,早在2010年广西就颁布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其中明确规定:贷款保险以自愿为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至于公证和新房评估项目,由于国家层面没有文件规定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需要执行,广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操作中从未要求职工办理。只是在职工购买二手房时,若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才需要由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购买人凭评估报告、身份证、购房合同、过户后的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去当地管理中心办理贷款事宜。

  关于要求强制性机构担保的项目,目前全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不对此项目作要求。据了解,2009年,区内曾有一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职工办理强制性机构担保,但被自治区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并纠正。近几年,在每年的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及相关工作会议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多次告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要对强制性机构担保项目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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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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