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实施招投标法办法出台,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违规招投标将上网“晾晒”
不管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只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或骗标等违规行为,都将留下不光彩的记录。近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将于3月1日起实施,要求对违规招投标行为记录并上网向社会公告。
不招标可以不用审批
原《办法》规定,不进行招标应经过批准,比如“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据介绍,这项行政许可属于广西自行设定,目前国家的相关法规中没有要求,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重新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这一行政许可。
哪些项目必须要招标,哪些不招标《办法》虽然明确了要招标和不招标的几种情形,但为了防止招标人利用不招标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规定在不招标的情形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办法》明确,对“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这节省了招标企业的时间,把招标决定权交由市场需要来决定。
鼓励进行电子招投标
目前,自治区一级已经构建了“政府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管模式,并将分散于各行业的交易业务统一集中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办法》将这个经验通过法规制度进行固化,规定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政府应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但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法》还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投标,减少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
为方便社会监督,《办法》规定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告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晒”出违规失信清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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