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 来源:南宁日报 作者:记者王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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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讯(记者王煜霞)近日,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南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办法》,欲获得财政部门的补助资金,扶贫项目必须经过验收合格。

  根据《办法》,南宁市将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市本级及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邕宁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5%以上,其他县(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对脱贫成效显著、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给予扶贫资金项目奖励,保持扶贫政策不变、扶贫投入不减。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扶持对象发展生产、支持贫困地区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为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必要的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支出等方向。办法规定,县(区)可按上级当年补助的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含上一年度提前下达)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但无论是项目管理费还是专项扶贫资金,均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无关的开支。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并明确合同双方主体、项目建设(实施)内容、项目建设要求、完成期限、应达到的效果、财政补助金额及使用要求、双方权利责任等内容。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不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经预拨的,应当收回或追回。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两种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次报账的,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对事关民生、季节性强、补助额较大的项目,经报账人申请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最多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相关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收回或扣减,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助。因相关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资金额度。

  对违反《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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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芝洲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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