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 来源:右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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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和《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等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助推我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等方式,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信用增信和直接投资功能,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八个一批”和“十大行动”,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大病保险、民生保险、信贷保险等扶贫保险,为贫困户生产生活提供全方位保障,增强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动力,有效巩固各领域扶贫工作成果,助推全区脱贫摘帽计划顺利完成。

  二、政策措施

  (一)开展农业保险扶贫,着力解决因灾致贫返贫问题

  将农业保险作为特色产业富民行动的有力支撑。各市县要将农业保险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稳定收入的重要政策工具,将农业保险与产业扶贫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努力扩大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农业保险保障面。

  用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于贫困户重点经营、增收明显且已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的品种,县级财政配套补贴资金要充分保障,同时加大推进力度。对于暂未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目录但符合当地扶贫产业风险保障需求的,各市县可根据《关于鼓励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桂政办函〔2014〕74号)先行补贴,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1:1给予奖励,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40%。根据《关于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扶持力度支持精准脱贫的通知》(桂财金〔2016〕38号)精神,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桂财金〔2016〕38号下文之日起到脱贫的当年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免交保费。

  加大对可带动脱贫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保障力度。对于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或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共营、委托联营的,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切实做好贫困户农业保险服务。各保险公司要因地制宜,紧扣当地农业产业脱贫需求,加强与政府的对接协商,创新开发扶贫农业保险产品,满足贫困户多样化、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需求。灾后赔付要从快从简、应赔快赔。对已确定的灾害,可在查勘定损结束前按预估损失的一定比例预付部分赔款,帮助贫困农户尽早恢复生产。

  加强农业保险扶贫服务网点建设。优先支持各保险公司根据自治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要求,在贫困县设立“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在贫困乡镇、村屯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站、点,精准对接贫困地区的农业保险服务需求。对保险公司在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设立服务部、站、点优先审批,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二)开展大病保险扶贫,着力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建立完善向贫困户倾斜的大病保险制度。各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配合当地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大病保险政策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进一步减轻贫困户大病医疗负担。政策倾斜方式包括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或者两者一并实施,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广西保监局转发国家卫生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6〕12号)规定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加强大病保险与民政救助之间的制度衔接。各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调,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民政救助政策衔接的操作机制,努力解决贫困户就医费用垫付问题。

  提高贫困户大病保险服务水平。各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完善大病保险服务网点、服务队伍等基础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要配合政府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机衔接,为群众提供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三)开展民生保险扶贫,提升贫困户综合保障水平

  完善民生保险的扶贫资金支持政策。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外出务工人员的意外伤害风险问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小额人身保险服务方式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风险保障,稳定贫困家庭基本生活,鼓励市县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加强小额人身保险与新农合之间的制度衔接。具有小额人身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模式,完善参合贫困人口的综合人身保障。

  提高扶贫小额保险的供给水平。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产品。

  (四)开展信贷保险扶贫,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稳定收入

  通过信贷保险支持贫困户获得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各市县要积极落实自治区有关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要求,用好保险增信机制,通过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建立“财政+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贷款损失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有效分散、转移贷款风险,引导金融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和贫困户。

  完善信贷保险的扶贫资金支持政策。各市县可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由建档立卡贫困户负担的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其中保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保险金额5万元及以下、年费率2.5%及以下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根据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不同使用途径、农户信用状况、风险防控情况等因素分档制定差异化费率。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补贴标准为保险金额5万元及以下、年费率2‰以下的保险费,补贴比例最高为100%。

  确保信贷保险扶贫的可持续性。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政府“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银行、保证保险三方的风险分担比例。鼓励获得贷款的贫困户积极参加小额人身保险、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运用保险工具转移风险、增强还款能力,保险公司相应下调保证保险费率。

  探索信贷保险扶贫的创新形式。鼓励通过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承包土地(耕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方式,拓宽保险增信路径,引导信贷资源投入。探索开展“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业务试点。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造有利环境

  建立自治区到市县保险助推脱贫攻坚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扶贫办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市县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具体落实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广西保监局要加强对保险行业助推脱贫攻坚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措施,统筹协调辖内保险公司,研究制定总体规划、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做好保险服务脱贫攻坚工作。

  各级扶贫部门要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扶贫工作,动员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等基层组织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的基础工作和前期工作,降低保险机构开展工作的经济成本和风险程度,提升当地运用保险机制脱贫摘帽的工作成效。

  (二)突出地方特色,实施差异化监管

  提升保险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农业保险扶贫、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保险扶贫、信贷保险扶贫等条线的专门政策,细化具体操作措施。按条线成立专责小组,鼓励不同条线结合地方实际突出保险特色加强产品研究与开发,提升保险扶贫的服务水平。各保险公司要抓住贫困特点和脱贫摘帽标准开展定点帮扶,充分积累经验,推动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质量整体提升。

  支持各市县与广西保险业开展保险扶贫各种类型业务的试点。鼓励各市县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脱贫标准为导向,将保险作为脱贫摘帽的重要政策措施。

  对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广西保监局优先受理贫困地区保险机构设立和高管任职审批,严格控制贫困地区机构网点撤并。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发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产品和针对可带动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的保险产品,费率可在向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三)建立工作联系,及时总结宣传

  建立与各地市党委、政府的工作联系机制。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就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汇报。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整合当地保险业资源,积极推动广西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各项政策在地方得到有效落实。

  加强总结宣传,发掘先进典型。各市县、各保险公司和扶贫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保险扶贫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和工作成效,加强宣传推介和经验交流,共同营造有利广西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外部环境。及时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有效激发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助推脱贫攻坚的内在动力。

  (四)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服务能力

  政府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按照特惠原则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合理厘定扶贫保险产品费率,提供既符合当地脱贫摘帽需求、又让扶贫资金和贫困户负担得起的保险产品,最大程度让利于民,履行行业社会责任。

  加大资源投入确保保险服务质量。鼓励各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贫困户投保便利、理赔高效。加强贫困地区分支机构网点建设,持续推进乡、村两级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努力实现网点乡镇全覆盖和服务建制村全覆盖。

  制定广西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创新激励办法。支持各市县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扶贫创新,对于在助推脱贫攻坚工作中创新产品和服务取得突出成效的做法和模式,给予相应的政策保护期,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怠于开展相关工作的,通过工作成效考核、市场准入、高管任职、信息披露等措施给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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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芝洲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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