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09日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谭唐 高宇峰 欧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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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电驴上牌使用期为4年

  自治区法制办、公安厅解读《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超过八成属于超标车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其使用年限于昨日有了明确规定。昨日下午,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取得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的电动车使用年限为4年。当天,自治区法制办、区公安厅等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全区目前电动自行车超过500万辆,南宁市则超过70万辆。电动车在给广大群众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电动车生产、销售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失控问题。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林日华介绍说,由于部分生产、销售企业不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电动车,造成目前在用电动车约80%为超速、超重、无脚踏功能的超标车。当前,由于电动车没有实行登记上牌,驾驶电动车又无需经过培训,造成闯红灯、逆行、占道、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问题突出,交通事故频发,被盗案件高发。这种现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应该说势在必行,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2009年至2012年,全区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共1817起,造成538人死亡,受伤人数2036人,直接财产损失285万元。

  2012年,南宁市电动车被盗报案1126起,破案994起;抢劫电动车101起,破案48起。

  1关键词:源头管理

  解读

  加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应当从源头上抓起。一方面,要按照国家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另一方面,要引导销售者、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为此,《办法》第五条除规定禁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禁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外,同时在第六条还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向社会公布(将在今年8月15日之后公布),引导购买者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2关键词:登记上牌

  解读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同时,为了避免群众扎堆集中办理登记,方便群众分批办理,《办法》规定:《办法》施行前购买的在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即在2014年2月10日前办理,体现了人性化的管理理念。

  值得广大车主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一是未列入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二是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三是车辆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四是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另外,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3关键词:停放秩序

  解读

  关于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停放,《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划定的停放地点停放。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划定。

  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停放车辆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4关键词:规范驾驶行为

  解读

  目前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现象相当普遍,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时,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帮助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考虑到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需要掌握一定的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办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不得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上道路行驶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同时,《办法》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作了规定。若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5关键词:使用年限

  解读

  目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有80%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主要原因是国家虽然在1999年就制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但有关部门在发放生产许可证时并没有按这一标准发放生产许可证,致使超标电动自行车大量生产并流向市场,流向消费者手中,造成管理上的被动局面。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修订之前,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可以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目前,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是4年。国家标准修订后,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更换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6 关键词:带牌销售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刘平表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登记种类、登记程序和办理时限,制定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以及申请表格的式样等。二是组织开发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计算机登记系统,对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登记进行信息化数字管理。三是做好登记管理,开展便民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各城区大队、乡镇中队开办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业务,利用“邻里交警”等服务渠道,大力开展上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服务,要试行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推行“带牌销售”,减少群众的办事环节,进一步方便群众。四是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要加大对盗抢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秩序管理,规范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的有序和谐,使人民群众的出行更为安全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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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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