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袁夏岚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对于上述问题《办法》明确建立适用于停车场经营者和车主双方的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一路畅行,失信者寸步难行”。

  为规范收费行为,《办法》还明确了监督执法的主体;同时强调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6种情形可免费停车

  1.在免费停车场停放的;

  2.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的;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

  5.在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4种情形可拒付费

  1.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免费规定;

  2.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4.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

  此外,若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3种行为将入信用档案

  1.停车场经营者有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

  2.停车场经营者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处罚的价格轻微违法行为的;

  3.车辆停放者有恶意抗费、逃费行为的。

  3个部门可处理停车问题

  1.物价部门负责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2.税务部门负责查处不按规定提供发票的行为;

  3.交警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设置服务经营性停车场和冒充合法停车场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收费的行为。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spring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