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2015年启动新版《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对定价范围、原则,停车人和停车场权责问题进行修正
停放期间车辆被盗 机动车主自负其责
从2015年1月1日起,南宁市将启用新版《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25日,南国早报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了解到,《办法》解决了现行停车收费管理政策存在的定价范围界定模糊、定价原则不一致、停车者和停车场责权不对等的突出问题,明确对车辆停放收费,按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进行管理(详见附表)
机动车只停不管
非机动车可停可管
长期以来,因为现行的停车收费管理政策没有明确停车场是否有保管责任,所以车辆在停放过程中被盗或者损坏的纠纷不断。
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在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为车主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并按车主要求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只提供停放场地而不提供保管服务的,只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不得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住宅小区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应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可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对于机动车,根据国家、自治区的停车收费相关政策,《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保管费用。这就说明,当机动车在停放过程中,被盗或者受损,经营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若停放者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与停车场经营者另行约定,如有意外发生,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
相关负责人提醒,非机动车车主在停放车辆时,要看清楚停车场公示的收费标准,究竟是停放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还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标准交费,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机动车主与停车场约定了保管要求的,最好能签订并保留协议。
非机动车收费
不能随意定价
对于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明确要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包括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这些停车场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可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虽然是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价格,但也不是想定多少就定多少。”南宁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在确定价格时,必须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除上述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月票和年票
不能超每日最高额
对于停车场自行制定的月票和年票,《办法》明确,除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的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
此外规定,停车场采用智能设备计时收费的,如因设备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此外,《办法》明确,对于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尤其是在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要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停车场乱涨价
最高可罚200万
《办法》规定,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其中,不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准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为维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车辆停放者可拒付费的情形。分别是: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免费规定、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的。
《办法》还明确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提出停车场经营者如有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或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处罚的价格轻微违法行为,将被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同时,按责权对等的原则,《办法》在保障车辆停放者权利的同时,也要求车辆停放者应按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恶意抗费、逃费的行为,也将记入停放者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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