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25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吴凌平 梁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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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梧县六堡镇某村的妇女彭某,提出离婚诉讼后受到丈夫邹某多次电话、短信威胁撤诉,她于是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3月17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发出(2016)桂0421民保令1号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彭某和被申请人邹某。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梧州市发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2月18日,彭某前往苍梧法院石桥人民法庭,提起了与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官当场予以立案。彭某的丈夫邹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不同意离婚,并一再打电话给彭某,要求其撤诉。彭某拒绝后,邹某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对彭某及其亲属进行骚扰、谩骂和侮辱,甚至扬言若不撤诉将实施暴力行为。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彭某马上向当地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请求。3月16日,苍梧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

  因被申请人邹某外出务工,苍梧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将裁定书送达。为确保保护令得到有效实施,石桥法庭干警还前往邹某家中,将裁定书一并送达其父母手中,并解释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和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邹某父母表示将努力劝说儿子悔过,停止骚扰、恐吓、谩骂及侮辱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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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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