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2月14日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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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月13日发布公告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此外,《办法》特别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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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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