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29日 来源:南国今报 作者: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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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领危房补助

  2010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吴某,在明知自己家庭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情况下,仍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补助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妻子名义申请补助款,自行签署村委意见后向政府呈报,后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6万余元。吴某还在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共索取或收受了多名村民的1.48万元。过后,吴某投案自首,并退出了贪污的赃款1.6万余元。

  柳城法院一审认定,吴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明知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却编造家庭生活困难,无资金重建房屋,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根据其犯数罪,有自首、退赃、索贿等情节,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其缓刑。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侵吞征地补偿

  杨某系三江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挂任三江县桂三高速公路征地工作小组组长期间,负责桂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等工作;而陆某系当地某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上述征地拆迁工作。2013年4月,杨、陆二人利用其职务便利,以陆某儿子的名义办理和冒取了属于他人的一地块的补偿,还虚列了陆某家有一地块被征用、冒领了补偿款,两人共非法占有补偿款10.9万余元。此外,杨某还单独实施贪污犯罪四起,另贪污了补偿款4.3万余元。

  三江法院一审认定,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冒领手段侵吞国家土地补偿款15万余元,个人分得13万余元;陆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部门履行职务过程中,伙同杨某采用虚列冒领的手段侵吞国家土地补偿款10.9万余元,个人所得1.3万余元,二人均构成贪污罪。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陆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柳州中院经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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