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融资性担保业公司、融资性担保业从业人员以及被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融资性担保业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机构,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融资性担保业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融资性担保业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在职人员。倡导融资性担保业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九条 自觉维护被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融资性担保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积极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通报相关融资性担保信息,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协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积极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资信评级工作,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被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担保费率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业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定期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费率进行统计汇总,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章 融资性担保业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和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贷款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业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融资性担保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业从业人员在融资性担保业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融资性担保业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业从业人员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向本协会备案,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再接纳其从业。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可在各融资性担保公司中自由流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的,一般业务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同业,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同业,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相应的时间内不得接纳其从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上述条款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本协会按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意见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全体会员单位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经公约执行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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