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记者蒋文跃)近日,自治区高院对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强(正处级)受贿案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一审中的索贿情节未予认定,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改判为三年,并缓刑三年。
一审
受贿索贿 判有期徒刑四年
王强受贿案由玉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王强利用其担任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广西某岩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谋取利益,让唐某两次出资共计305万元为他购买阴沉金丝楠木。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定,2012年11月18日,王强在南宁市会展中心一家木材店的展位看中一批阴沉金丝楠木,次日,王强叫来唐某为他刷卡支付购买阴沉金丝楠木的价款65万元。事后,王强利用职务便利,为唐某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支付货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案发后,检察机关从某仓库扣押上述阴沉金丝楠木共21块。
另外,对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上半年,王强让唐某为其支付购买66块阴沉金丝楠木的价款240万元的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
玉林市中院认为,王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强犯受贿罪,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王强受贿所得财物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王强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
索贿不予认定 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强为唐某谋取利益的事实,有其任职单位与唐某的某岩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货款支付凭证等书证,有所在单位的董事长、下属公司总经理的证言印证证实。
涉案人员唐某在侦查阶段曾陈述其主动找到王强,请王强为其公司在支付货款、新业务合作方面提供帮助,并答应送给王强好处费,与王强的有罪供述相印证。之后,唐某虽然否认其事前有承诺的说法,但并不否认主观上仍有送给王强好处费的意愿,该批阴沉金丝楠木虽是王强提出让唐某为他付款,但没有超出唐某的主观故意范围,认定王强索贿的证据不充分。
法院认为,王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决认定王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唯认定王强有索贿情节不当,应予纠正;鉴于本案赃物已全部追缴,王强在二审庭审中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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