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伍彬 摄
南宁3月27日电(李星林 孙晓梅 林浩)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7日通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对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陈载华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载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陈载华担任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4年至2012年期间,陈载华利用其担任南化股份公司董事长,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南化股份公司设备采购、原材料、货物承运等经营项目中,为广西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曹某、南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钟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别墅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451.86万元(其中价值870.86万元的别墅为未遂)。
另查明,在审查期间,陈载华主动交代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给予好处费的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载华家属及委托他人向办案机关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059.5万元。
法院认为陈载华身为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组织审查期间,陈载华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事项,依法应当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载华的家属代为退赃199.5万元、陈载华协助办案机关追缴赃款860万元,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陈载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南宁市中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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