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仕庆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仕庆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仕庆受贿所得财物以及尚未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和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仕庆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仕庆利用先后担任均为国有企业的华锡公司、有色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任有色稀土公司、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经营管理、股份转让、合作经营、公司入股等事项上,为覃杏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新思迪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华一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4.7262万元,获得孳息20.5125万元。李仕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289.9362万元受贿犯罪事实。
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仕庆担任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长期间,未经有色冶金公司董事会同意,也未按照自治区国资委、有色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擅自决定由有色冶金公司为天元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1.31亿元提供担保。后因天元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有色冶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天元公司破产,有色冶金公司先后为天元公司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共计6000余万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仕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仕庆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仕庆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仕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及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李仕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央视记者 廖汨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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