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26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周红梅 实习生/谢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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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材料如何认定拖欠工资?什么情形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中止案件调查?8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解读《办法》,为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把脉开方”。

  该《办法》于今年6月18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

  据悉,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始于1993年,10多年来,随着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推进以及经济关系的变化,原来的劳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劳动保障监察办法。此次制定的新《办法》,在原有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权限,规范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有关问题,确定了案件中止调查的具体情形。此外,《办法》还对拒绝提供证据材料如何认定拖欠工资、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目前,在我区劳动力市场结构性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等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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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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