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24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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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南宁市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分配日益成为广大农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此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为做好相关立法工作,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财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月24日,《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户籍和主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嫁女”,仍享有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确认村民资格仍以户籍为主

  《征求意见稿》建议规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农业户籍,同时居住在本组织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应当同等取得收益分配权。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籍迁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户籍已迁入的子女;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刑满释放后户籍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将户籍依法迁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几种情形将致村民资格丧失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丧失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校大中专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正在服刑或被劳教的;户籍和主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已婚妇女。对其他特殊的人员,如政策搬迁人员、大中专学生就读期间、服现役人员的收益分配问题,《征求意见稿》拟同样规定收益分配权。

  户籍并非村民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唯一的要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户籍已迁出,但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法律规定或集体经济组织约定、分派的义务,并且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或者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有享受其他最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的人员,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出嫁女”如何享受集体财产?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组织法律专家对立法进行论证。针对《征求意见稿》建议规定的“以户籍为要件决定‘出嫁女’是否享受收益分配权”的问题,曾有专家提出疑问:在农村集体财产“越滚越大”的现实下,如果嫁过来的“出嫁女”带有目的性,该不该给她入户?专家认为,应该明确“出嫁女”不能拿两份福利。例如,“出嫁女”在出嫁地享受了收益分配权,到了嫁入地就不应该享受当地的收益分配权,反之亦然。

  一些专家提出,获得报酬就要有付出,“出嫁女”如果没有履行村里的义务,应不应该获得分红?应该明确“出嫁女”对农村资产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比如村里修路、选举,长期在外的“出嫁女”和打工者就应该回来参加,出一份力。

  启事:

  《南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是一部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受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本报今日起开通热线电话0771-5690194(上午8时至下午6时),邮箱sznews@ngzb.s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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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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