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9月30日 来源:人民网广西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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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59号国务院令)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条例包括6章36条,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自治区环保局表示,《条例》的出台,将使广西在编制区域、流域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建设规划时,发挥重要作用。将进一步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做出整体考虑,同时对规划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减少甚至消除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环境问题。该局认为,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必将推动广西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施行后,自治区环保局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是强化规划编制、审批机关的责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杜绝未经评价即予以审批的现象;二是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依据和形式进行审批,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三是规范我区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明确规划编制、审批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之间的制约关系;四是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区跟踪评价、区域限批等约束机制。根据自治区环保局的工作安排,该局还将在一段时期内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把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内主要工业园区的培训作为重点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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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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