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对象中,常常提及低收入家庭。那么,低收入家庭如何界定?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12月17日,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等14个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通知》,对低收入家庭进行了界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见附表),低于此标准的家庭,则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据了解,以前由于没有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这个概念,始终较为模糊。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需要对低收入家庭进行界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研究确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二季度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当年度的标准。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标准,则由各有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救助项目类型,采取设定财产类型最高额度的方式发布;条件成熟的,也可以量化为货币单位,设定财产标准线。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申请社会救助才能核对收入
《通知》中指出,做好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是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
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城市居民家庭才能提出家庭收入核对申请。在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申请,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不予受理。
由于就业方式、就业地点的不同,城市居民收入来源更为多样化,隐性收入较为普遍,家庭经济状况更不易掌握。仅仅依靠入户调查等传统方法,难以准确核对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隐瞒收入将列入诚信“黑名单”
核对居民家庭收入时,会不会泄露隐私呢?
《通知》指出,为保护城市居民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民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救助申请人所提供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有关信息,分别送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核对,不得将社会救助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透露给无关的部门或机构。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只核对与本部门或机构业务有关的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不得向民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供申请人有关信息的核对情况。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据了解,南宁市、桂林市已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单位。其他各市也应在2011年3月底前,选择一个城区积极开展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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