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31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唐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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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是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课题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并经专家论证、评审,向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最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颁布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重要措施,有哪些创新和亮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专家胡朝娟对此进行了介绍。

  出台了哪些重要措施

  胡朝娟认为,首先,《办法》充分体现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

  一是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二是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三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四是规定了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因此,《办法》只适用于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

  其次,突出了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了新增农村宅基地的计划性。

  《办法》规定,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新增农村宅基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自治区下达给各市、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同时规定,村民申请的农村宅基地,经审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不予批准。

  第三,强化了宅基地审批的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工作时限和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宅基地审批应当坚持“三到场”,即接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确定的地类等;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现场尽量采用解析法核准宅基地面积、位置;住宅建成后,要到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和竣工验收证明,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同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问责。

  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胡朝娟介绍,《办法》确立了宅基地退出与复垦的制度。首次在自治区政府层面上对宅基地退出及退出后使用、管理作规定,而且从村民、集体到政府3个层面予以规范。

  简化手续,提高农用地转用审批效率。规定农村宅基地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规模申请,获得审批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宗组织实施落实到户。

  加强协作,做好审批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近两年,自治区加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编制,对农村土地利用、村庄建设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有关乡镇规划还没有完成,以前编制完成的因时间跨度长需要修改。而且由于全区镇、乡政府的有关人员缺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难以及时审批,直接影响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登记与发证工作。

  下一步,将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农用地转用与城乡规划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城乡建设部门继续在编制和落实有关规划上下工夫,各地人民政府也正在抓紧推进规划,及时统筹安排宅基地审核发证工作,确保广西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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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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