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纪 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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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企业购买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通过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额增幅超过20%的,或当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15%的,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时重点予以扶持,自治区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企业上缴地方税额比上年增幅部分自治区留成部分的30%,从千亿元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总部级银行机构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省级银行分支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总部级证券机构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保险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信托公司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总部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期货机构给予100万元补助。

  广西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凡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凡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用地集约的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广西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纪 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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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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