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并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2013年12月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税收综合管理、税收纳入地方经济规划以及税收参与社会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协助制度,搭建有利于税收征管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政务服务平台,全方位保障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实施。
在税收综合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广西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协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商务、统计、工商、金融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税收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办法》明确,各地经济发展规划中,税收应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各地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办法》还对税收参与社会管理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缴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可以依法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权属登记、变更,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宣传,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公告税收政策,新闻媒体应当予以支持。
《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税收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自治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旨在规范行政管理关系,以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为核心,通过明确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在税收保障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机制,从而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促进税收应收尽收,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税收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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