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修订的背景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交通建设工作,特别是实施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以来,广西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到2013年末,全区高速公路里程已经达到3305公里。根据《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2010-2020)》的规划目标,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广西区内国家高速公路网路段将全部建成,全区高速公路里程将突破6000公里,与周边国家及周边省建成18条以上高速公路通道,使西南出海大通道进一步完善,出海出边国际大通道初步建成,广西在全国交通网络中通向东盟的枢纽地位初步确立。按照规划目标,2020年广西高速公路里程将达到8000公里。我区高速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必须从完善立法的角度,为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我区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发展。
同时,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安全保护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需要及时修订。一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相关的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比如建筑控制区范围需要结合广西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对公路档案管理需要作出具体规定,需要具体明确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各自的养护管理职责义务等;二是《办法》的规定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不一致的,应当修改完善、保持一致,或者不再作重复规定,例如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对一些高速公路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比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广告设施规划、治超检测中的证据效力等,需要结合实际予以规范。此次修订《办法》的目的,就是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办法》修订的主要亮点
一、修订旧《办法》第七条,明确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在高速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旧《办法》确立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但由于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以及保护等各项管理工作涉及自治区政府多个部门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为此,新《办法》第七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在高速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二、修订旧《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附属设施建设要求和补建完善的责任主体。
由于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高速公路交通量大幅增长,一些收费站道口数量已经无法满足快速通行要求,拥堵情况严重,急需改造扩建;服务区建设速度慢,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造成车辆无法加油、司乘人员无法停车休息和入厕,社会反响较大;部分路段通车多年,沿线服务区设施已经难以满足公众出行实际需求,如厕所设计不合理、蹲位少,造成节假日入厕排队,司乘人员意见较大。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建设完善有关设施。另外,2008年管理体制改革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办公、执法等场所和设施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临时提供,这些场所设施普遍空间狭小、数量有限。由于历史的原因,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的执勤执法营房也没有纳入高速公路项目进行设计和建设。在缺乏必要的场所设施和后勤保障的情况下,路政、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出警出勤、查处违法案件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受到较大影响。旧《办法》第十二条虽然明确了交通行政执法、交通安全执法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建设,但由于建设、补建责任主体、办法等不明确,至今难以落实。为此,新《办法》第十三条从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修订旧《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禁止各种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行为。
由于经济利益驱动,一直以来,逃费行为在高速公路上时有发生,早期主要是通过调换通行凭证或使用伪造通行凭证方式实施。2009年实施货车计重收费以来,我区高速公路逃交通行费行为呈多样化、科技化形势发展,包括采用液压装置、垫(钢、木)板跳(冲)磅,走“S”形绕磅,增加虚轴、利用IC卡等。逃费金额和车辆数也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每年流失通行费多达数亿元,仅2011年逃费车辆就达8万多辆。另外,2004年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免收通行费政策后,出现了采用混装、夹装、非整车装载等方式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逃交通行费的行为,也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收费管理秩序。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行为,带来了高额非法经济回报,不法分子以此为支撑,恶意压低货运价格,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扰乱了货运市场秩序,甚至出现集团化作案及暴力抗交通行费行为。旧《办法》只针对调换通行凭证或使用伪造通行凭证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为此,新《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并具体列举了5类禁止性的行为,为有效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依据。
四、修订旧《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职责以及保护环境的要求。
养护施工作业事关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作业单位和监督管理者责任重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养护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单位,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应当承担首要责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是行业监管部门和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对作业现场均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有利于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另外,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公路可持续性发展的保证,但由于养护施工是在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难度大、成本高,作业单位往往重视不够,将施工垃圾直接废弃至路基边坡,废水直接排入边沟,对高速公路沿线环境造成损害。新《办法》第三十七条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保护环境作为施工作业现场管理的重点要求。
五、修订旧《办法》第三十三条,强化治超管理手段,增强公路保护力度。
目前,我区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设置急需完善,特别是固定检测站点规划布局的合理性不足,难以满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超限治理、有效保护公路的需求。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统一规划和设置超限检测站点的要求。
为切实加强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和公路保护工作,2008年以后,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从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出发,在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移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情况下,依据《办法》的规定,依托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开展流动治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出发,在加强固定检测站点治超工作的同时,以固定检测站点为依托,辅助以流动方式开展治超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新《办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治超的规定。
新《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是完善治超工作机制的重大举措。2009年我区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后,超限超载车辆并未显著减少,数量甚多的超限超载车辆严重危及高速公路及桥梁安全。利用收费站的计重数据和信息作为认定车辆超限运输的证据,提高路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已是形势所趋,很有必要。新《办法》对此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强化了治超管理的信息手段,增强了公路保护力度。
六、新增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定。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事关行车安全和景观协调,同时也关系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和公路改扩建。目前,由于没有统一规划,一些路段广告设施设置密度过大,离公路过近,有的广告设施甚至伸入高速公路内,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一些路段广告设施设置布局不合理,不符合整齐、美观要求,与高速公路自然景观不相协调;一些路段广告设施无序发展,改扩建公路时面临移动广告设施问题,增加了建设费用。为此,为规范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借鉴《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表述,《办法》新增第三十二条规定:“自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的,《办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行政处罚。
七、新增车辆救援站点规划、设置和施救作业管理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出现故障时,为及时拖移事故车辆保障交通畅通,需要合理布局和设置救援站点。鉴于我区高速公路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救援站点布局规划应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组建救援队伍,通过专业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公开服务电话和服务承诺等信息,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救援服务行为。车辆救援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救援服务费。新《办法》第四十九条对上述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还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了车辆救援服务的从业禁止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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