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04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记者 周红梅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日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研究制定的《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长期以来,我区没有制定过专门的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培训工作经费主要是参照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为切实规范各单位培训工作,突出厉行节约管理,《办法》对培训的备案管理、开支标准、报销结算等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5月29日,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对《办法》的亮点作出了解读。

  1 年度培训计划须报备

  为了将各单位培训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以有效避免各单位无序、随意开展培训。

  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必须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备案。

  2 费用开支实行定额标准

  培训住宿、伙食标准如何聘请师资授课给多少报酬《办法》首次对单位培训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考虑到区内和区外办班成本差别较大的问题,我区研究制定了区内、区外两类培训标准。区外办班参照中央培训费标准,即每人每天450元,包括住宿费每人每天18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每人每天60元。

  区内办班比自治区本级三类会议标准略高一点,即每人每天400元,包括住宿费每人每天16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9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每人每天50元。

  据悉,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办法》还专门为讲课费“定标”(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局级领导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领导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3 严禁公款旅游和宴请

  为了禁止以培训、考察名义组织公款旅游,《办法》提出“六个严禁”和“五个不得”。即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为了严把费用报销关口,《办法》要求,报销培训费,必须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另外,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不超过500元)以外的培训费用,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 违规将予以

  通报与处分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各单位还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

  此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将按职责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香香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