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07日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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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讯(记者/谢彩文 实习生/黄丽芬)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水价核定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组织价格听证会。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对用水紧缺地区,可采取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计收办法。对无法供水到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在充分征求受益户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规定,合理分摊水费。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修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通过供水单位水费提取、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提供资金保障。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包括机电设备、净水及消毒设备、主要建筑物、公共管道等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经费补贴。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电费、消毒药剂等不属于维修范畴的易耗品开支。

  对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水费和维护资金的供水厂(站),均列入维修养护资金补助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农村饮水工程需要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的,当费用超过水费提存部分时,可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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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芝洲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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