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县促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联合会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组织名称: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促进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联合会(简称:广西县促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联合会,章程中称为“本联合会”)。
第二条 本联合会的性质:是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促进会(简称广西县促会)的一个分支机构,由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促进会联合广西农业行业产业协会、广西名优特产商贸协会、广西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广西老龄产业协会、广西林下产业协会、广西富硒农产品协会、广西融资性担保协会、广西茉莉花茶产业商会、广西科学决策研究会、广西乡村发展研究会、南宁市供应商联合会等行业产业协会及部分龙头企业共同发起成立。广西县域科学发展促进会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成立并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广西唯一专注于推动全区县域经济科学发展、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政府主导型社会团体。本联合会由广西县促会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进行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联合各方面力量,促进县域和乡村产业发展,为开创新时代广西乡村振兴新局面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联合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接受广西县促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联合会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1号广西兴桂大厦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相关活动;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开展产业规划、项目策划、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合作交流、投资峰会、品牌培育、电商扶持等商务活动,协助联合会成员加快发展,努力推动全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并取得积极效果。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和培训服务;
(四)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参与各类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由广西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各乡镇和相关机构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积极参加本联合会活动;
(三)入会对象主要为:广西区内各社会团体,各行业各业各地重点企业;愿意参与广西县域经济及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各乡镇、村、各专业合作社等。
第九条 加入本联合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报名申请表;
(二)提交单位相关介绍材料,提交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本联合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联合会相关服务;
(四)可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提出合理性建议和意见;
(五)可获得本联合会编发的资料;可登录游览本联合会网站、在本联合会网站发布信息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联合会的相关活动;
(四)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联合会应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联合会将通知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联合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相关处罚的;
(三)对本联合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并表决通过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联合会会长、年度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八)制定本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年度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领导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县促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有关重要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年度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或代理会长召集和主持相关会议活动;
(二)牵头策划组织年度内相关的业务工作活动;
(三)经授权可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合同;
(四)代表本联合会参加重要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联合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本联合会成员单位的赞助;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不收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收入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领导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组织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领导单位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领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领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领导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已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合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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