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世界长寿之乡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巴马盘阳河流域长寿养生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广西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增进民生福祉和环境综合整治,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定出台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组合拳”:修订实施被称为“有牙齿”的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制定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把习近平总书记10年前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的轨道。
要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严密完善地方生态立法。广西为巴马长寿乡的母亲河——盘阳河流域立法,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实行严密法治的举措,可以说这是广西一部标杆性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今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我区除了原有的自治区一级和首府南宁市一级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以及民族自治县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个设区的市也享有了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地方立法,完全可以以该条例为范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地方立法对保护当地生态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地域性、民族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做到“一河一条例,一山一法规”,使得广西的生态环境依法管理更加精细化、特色化。
要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实行“两个最严”,这就需要全区各级各地严格生态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依法治国、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今天,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关键。具有法律威慑力的新环保法“长牙齿”,地方法规规章也要“长牙齿”,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要更具体、更细化。一方面,要对违法对象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违法破坏了生态环境,都应受到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对破坏生态行为做到“零容忍”;另一方面,也要对肩负环境生态保护责任的执法者本身严格法律约束,新环保法对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9种执法不力、懒政、渎职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也要落实和细化对生态保护不力、执法不严的责任追究。
法律是红线,法治是底线。生态环境是我们及子子孙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依托,也是广西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注重广西区情,注重广西边疆民族特色,加强地方生态法规的立法执法,必将助力呵护生态广西,助推实施“生态立区、生态兴区、生态强区”战略,像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在人民日报撰文所说:“走出一条具有壮乡特色的法治建设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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