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06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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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直管县环保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厅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省直管县环保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湖南环境保护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3日

 

  关于推进省直管县环保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现就推进省直管县环保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积极推动省直管县环保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全面赋予省直管县环保局履行市级环保部门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级,提高行政效能,为湖南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实现省环保厅对直管县环保局的全面直管,着力转变职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环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县域环保事业改革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逐步在全省实行省直管县环保体制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湘办〔2015〕30 号)确定的浏阳市、耒阳市、茶陵县、湘乡市、武冈市、平江县、石门县、慈利县、安化县、宜章县、蓝山县、溆浦县、新化县等 13个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单位。

  三、主要内容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有关精神,从2015年9月1日起,对我省13个直管县实行由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13个直管县环保局接受所在市环保局业务指导的同时,主要从以下方面直接受省环保厅业务指导。

  (一)直接发送文件材料。凡省环保厅(含直属各单位,下同)下发各市州环保局的各类文件、工作简报、信息通报等,均下发到直管县环保局。省环保厅下发文件主送单位由“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统一调整为“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直管县环保年度计划、工作请示报告、业务报表、管理资料直接向省环保厅上报,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二)省环保厅组织召开市州环保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直管县环保局参加。市州环保局组织召开的各县市区环保局会议,视情况通知直管县环保局参加。省环保厅和市局在下达会议通知时应明确直管县是否参会。

  (三)省环保厅对直管县直接实行年度环保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其他考核由市环保局确定。省环保厅对市州环保局进行其他工作考核时,对直管县进行重点检查。

  (四)逐步赋予直管县环保局行使与市州环保局相同的环保管理权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局审批或管理的环保事项(含省环保厅已下放市环保局的事项),除核与辐射管理、危险(固体)废物省内跨市转移审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地级市行使的权限外,由各市环保局采取依法授权或委托等方式下放由直管县直接审批或管理;原经市环保局审核、报省及中央审批的,由直管县环保局直接报省环保厅审核或审批,并抄送所在市环保局。因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条件不具备,暂无法接受审批权下放的,可以由市环保局评估研究,报省厅同意后,安排一个工作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按原体制执行。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直管县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帮助直管县环保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过渡期限为一年。

  (五)直管县编制的各类环保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与所在市相关规划衔接后,直接报省环保厅审批或备案。省环保厅优先支持直管县开展市县“多规合一”、生态文明改革等相关试点工作。

  (六)直管县环保局直接向省环保厅申报资金项目。省环保厅下达环保专项资金和重点工程项目申报文件时,对直管县单列计划,直管县环保局直接向省环保厅申报,抄送所在市环保局。国家和省级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省环保厅直接向直管县下达,文件抄送所在市环保局。

  (七)支持直管县环保工作队伍建设。优先安排省环保厅与直管县上挂下派等干部交流工作,省环保厅组织的面向市环保局的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业务培训,同时安排直管县环保局干部参加。

  (八)环境统计业务、环境监察和排污费稽查、信访案件复核复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按照现有规定实施。直管县的总量减排计划由省环保厅确定,指标下达市级,省环保厅不直接对直管县开展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本文中暂未明确由省环保厅直管的事项仍由市环保局管理。

  四、方法步骤

  遵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市和直管县环保系统集中组织学习省直管县体制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试点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8月下旬研究出台关于认真落实省直管县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实施细则。2015年底前出台《省环保厅赋予直管县环保管理权限目录》。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管县环保改革试点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意义重大,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省、市、县各级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密切协作,分别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具体负责推进改革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等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直管县及所在市环保局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改革规范运行、平稳过渡。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强对直管县环保干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制定政策、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等,使其尽快熟悉下放管理权限的具体内容和工作办事流程,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为下放管理权限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省厅各业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专门培训,帮助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三)加大经费支持。在分配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执行经费保障标准等方面,对直管县适当提高标准,统筹安排并适度倾斜。

  (四)加强基础建设。直管县环保局监管能力基础建设项目,凡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按规定优先予以批准建设。参照国家关于市级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直管县要加大投入,加强硬件建设和设备配置,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确保2016年底前,达到相应环境监管能力,将新的环境监管权限全部落实到位。

  (五)做好对接过渡。相关市环保局要主动配合搞好衔接,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运行。已由市环保局受理的管理事项,各市环保局要负责办结。未受理的管理事项,按新的行政审批程序由直管县办理。直管县要及时做好下放权力的承接运转工作,全面梳理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2015年9-12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文件材料发送、参加会议、规划报备按新体制运行,其他事项暂按原有模式运行。2016年1月1日起,除省环保厅、市环保局下放的审批或管理权限仍设过渡期外(省环保厅下放的权限按今年底出台的《省环保厅赋予直管县环保管理权限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项全面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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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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