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4月21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李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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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促进污染减排任务完成和全县环境质量的改善,象州县环保局近日出台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措施内容包括:所有企业在申请办理或更换排污许可证年审时,必须填写排污申请表,如实申报排污量;核发排污许可证前,环境监察大队必须全部现场检查,有偷排、直排现象的或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现象的企业一律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待整改合格后再进行核发;与工商部门联动配合,共同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对于工商部门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一律停止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项目也一律停发排污许可证,并函告工商部门,从而形成共同监管合力;对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项目或环保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暂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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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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