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并实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成为各级机关单位、各行业差旅费调整的一个新标准,从而引发了各行政单位和社会的普遍关注。象州县经过实地调查与论证,从6月1日起开始实行《象州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新办法”),其中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都比以往有所提高,出差到该县所辖各乡镇每人每天的交通补助费更是翻了10倍有余。
据了解,在新办法实行之前,象州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乡出差的交通补助费用仅为每人每天2.4元,到来宾市出差的交通补助费用每人每天也只有7元。以上补助标准是根据上世纪80年代的物价标准制定,沿用至今已经不符合现在的物价实际情况。象州县政府从实际出发,也本着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象州县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经费包干使用,到来宾市(含市级)及来宾市以外其他城市及所属县,每人每天补助80元;出差到来宾市所属县,每人每天补助50元;出差到本县所辖各乡镇,每人每天补助30元。
同时,新办法中也对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从乡镇到村屯之间,因公外出确实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15元;在本县范围内,包括县城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之间出差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出差到象州县以外的区内城市及所属县,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00元。新办法指出,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而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市内交通费与伙食补助费均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住宿费则是在规定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需要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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