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莫千霞利用担任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扶绥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等在承揽工程、办理建设相关证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收受石某、陀某、唐某等33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7.65 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莫千霞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莫千霞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述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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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芝洲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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