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20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韦丽清 黄进瑜 谢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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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1日起,我国新颁布的出口退税政策正式施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政策,包括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范围、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退税申报期限由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等。新政的实施无疑利好我区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

  据悉,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目的在于清理当前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业内人士表示,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可以归纳为四大利好。

  一是新政策调整打破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根据文件,对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以往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

  二是放宽企业退税申报期限。原政策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此次调整将使企业的申报退税期限大大延长,最长可达470余天,极大降低了申报逾期的风险。

  三是全面解冻小型、新办出口企业退税款。这次政策调整取消了小型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原政策规定:对于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其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从7月1日起,小型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可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并按月退还应退税款。该项政策的调整对我区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办出口企业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四是进口货物再出口可凭海关税单办退。原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据统计,今年前6月,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18.76亿元,同比增长15.2%。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将全力配合新政策出台,在确保退税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审核审批力度,积极落实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各项措施,把出口退税款及时准确的退给出口企业,全力支持我区外贸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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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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