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推广使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塑造壮乡特色的农村住宅建筑风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包含中心城规划建成区、各乡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农村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市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地农村住宅的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
国土、规划、住房、财政、消防和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开展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推荐户型奖励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特色鲜明、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 农村住宅按照一户一宅建设,建设者应当为具有本村屯户籍的农民。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楼房原则上不超过4层。凡能利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鼓励农民采用集中建设的方式建设住宅。
第七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鼓励选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建设。采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进行住宅建设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免费提供农村住宅推荐户型建设施工图。村庄公共配套设施以及没有选用农村住宅推荐户型的农村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农村住宅和村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应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的要求下,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格,注重与《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设计风格的一致性,保证村屯内建筑风格的整体性。
第八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以及村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申请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设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同意,并发给开工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申请及拟建设用地的权属证明;
(二)选用的《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设计图纸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成套的设计图纸;
(三)施工人员证书(含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如为建设村庄公共配套设施还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村庄公共配套设施及工程地质特殊的农村住宅应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具体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要求为准。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由市、县(城区、开发区)审批的规划、用地等事项,由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材料向县(城区、开发区)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报,并于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 承揽农村住宅建设的工程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程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登记和管理,培养一批服务于农村住宅建设的合格施工人员。
第十一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开工建设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管。
村庄公共配套设施开工建设后,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主要原材料质量、重点结构部位施工质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等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民住宅竣工后,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并予以竣工备案,发放备案证。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后,住宅所有者可持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及开工证、验收备案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委托申请,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代为办理房屋登记。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宅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奖励政策及标准
第十五条 新建或改造的农村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进行奖励:
(一)符合所在地乡镇和村庄的规划要求;
(二)依法进行报批报建;
(三)采用推荐户型新建或按照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采用《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新建的农村住宅,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含250平方米),每户奖励4万元;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每户奖励3.5万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每户奖励3万元;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每户奖励2万元。
采用《南宁市农村住宅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改造的农村住宅,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含250平方米),每户奖励2万元;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每户奖励1.8万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每户奖励1.5万元;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每户奖励1万元。
具体户型对应奖励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整村采用推荐户型新建或按照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改造的,村庄规模100户以上(含100户)的,给予村集体100万元奖励;村庄规模50户以上(含50户)100户以下的,给予村集体60万元奖励;村庄规模20户以上(含20户)50户以下的,给予村集体30万元奖励。
给予村集体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新建或改造村庄的道路、排水沟、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采用推荐户型新建或按照推荐户型的立面设计进行改造的住宅,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逐户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验收意见进行核查并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核查结果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市、县(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农户,奖励给村集体的,直接拨付到村集体账户。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城区、开发区)财政资金组成。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申报并大力整合可用于奖励工作的上级补助资金。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其余奖励资金由市、县(城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分摊。具体分摊比例为:市、县(城区)财政7∶3,市、开发区财政6∶4。
市、县(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专账核算,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住宅建设人弄虚作假取得的国土、规划审批手续或者开工证、验收备案证等证件均属无效;擅自占用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退回。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未按审批手续规定内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区(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的处罚:
(一)无相应设计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无相应施工资质或证书承担施工任务的;
(四)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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