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07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罗 军 陈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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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广西电网公司计划投入资金481亿元,规划新建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359座。 方 宇/摄  

2013年12月30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肖劲辉/摄  

2013年12月25日,忙碌的防城港核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施工现场。 肖劲辉/摄 

  核心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1月18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3日,自治区主席陈武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予以发布,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三十五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电网建设中的职责和义务,规范了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推进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为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电力支撑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条文解读

  ●电网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好规划预留

  《办法》第八条规定: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电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电网建设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或者批准前应当征求电网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农垦等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及其相关设计规范,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

  《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应当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不得占用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意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政府为电缆入地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通道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电缆入地建设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电缆入地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通道。

  ●输、配电线路跨(穿)越公路不得违规收费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设施,由电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者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施工而收取费用。

  ●哪些行为属于妨碍电网建设行为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有妨碍电网建设的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抢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等;(三)新开挖鱼塘、水井、修建坟墓;(四)新建、扩建养殖场;(五)其他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阻挠、扰乱电网建设施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电网建设施工、扰乱电网建设生产秩序、破坏电网设施、盗窃电网设施器材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政府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电网建设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建设征地、补偿和施工便利等工作。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网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解,排除妨碍,保证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施工。

  ●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电网建设的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并优先安排,执行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地下电缆通道、接地装置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经规划确定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基础需要占用土地,由电网企业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设项目完工后,电网企业应当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登记造册,连同占地补偿协议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存。

  以案说法

  案例1: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能擅自变更

  某供电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开展电网建设工作,2011年初在某市新建11千伏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已取得政府相关批复,到2012底该变电站已经完成三通一平,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了相应合同,有关物资已经开始供应。2013年初,由于市区发展需要,市政府决定将供电企业正在建设的110千伏变电站所占用土地安排作其他用途,重新调整规划,要求供电企业将该110千伏变电站迁移到其他地方。

  专家点评:

  本案中,某市变更规划并要求迁移正在建设的变电站,不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确有必要调整,某市政府应当事先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在建设变电站过程中所投入的前期费、设计费、施工费、合同违约金以及因规划调整需增加的其他费用应当由某市政府承担,某市政府还应另行解决新变电站用地问题。

  案例2:“抢建抢种”不补偿

  2012年10月,某供电企业规划建设一条220千伏线路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线路走廊需经过某县的4个自然村,2012年11月某县政府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线路走向进行了公告。在获知自己承包地上将有高压线路经过后,村民王某于2013年12月在自己承包地上临时开挖了一个面积一亩多的鱼塘,村民李某在自己的自留地上新建了一个临时养殖场,村民张某在一片荒地上种了100多棵小树苗。在供电企业开展占地补偿和青赔工作时,村民王某、李某和张某均提出补偿要求。

  专家点评:

  本案中,村民王某、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建抢种”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有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电网企业不予补偿,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3:阻挠、扰乱电网建设施工属于违法行为

  2011年10月某供电企业架设一条500千伏高压线路,高压线路杆塔需安装在某村村民周某的庄稼地里,供电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周某进行了占地补偿,并对其庄稼进行了青苗赔偿,但周某仍然不同意施工,理由是“铁塔破坏其风水宝地”,需要额外支付3万元“风水补偿费”。供电企业认为其要求无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周某遂召集本村多名村民阻挠施工,导致工程拖了一年半仍然无法架设杆塔。

  专家点评: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提供便利,不得阻挠、扰乱电网建设施工。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电网建设施工、扰乱电网建设生产秩序、破坏电网设施、盗窃电网设施器材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本案中,供电企业已经按标准依法支付了村民周某的占地补偿费、青苗赔偿费,周某以“铁塔破坏其风水宝地”等不正当理由阻挠、扰乱电网建设施工,违反《办法》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案例4: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

  某供电企业架设一条110千伏高压线路,高压线走廊路径经过某村集体土地,需要安装杆塔13基,某村村民要求供电企业除了对杆塔基础占地进行征地补偿外,还以高压线路经过其承包地为由,要求供电企业对线路经过的所有区域进行征地,支付“走廊使用费”。供电企业认为,某村村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只同意支付杆塔基础占地补偿费,不同意支付“走廊使用费”。

  专家点评:

  本案中,供电企业架设110千伏高压线路,安装的13基杆塔占用了村民土地,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村民给予一次性补偿。但架空线路走廊未改变村民土地的用地性质,也未改变所有权或使用权,不需要办理征地手续,也不需要进行补偿,村民要求支付“走廊使用费”没有依据。

  案例5:电网规划应当纳入“两规”及控规并作好规划预留

  某地方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没有考虑电网规划,规划中没有预留变电站位置及线路走廊通道。随着城市发展,用电负荷增大,由于事先没有考虑电网用地预留,城市负荷中心及附近已经找不到变电站落点,供电可靠性得不到保障,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线路走廊通道,直接面临缺电局面,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专家点评:

  《办法》第八条规定: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城市新区、工业园区规划时,应当将相应区域的电网设施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本案中,某市在城市规划中没有考虑电网规划,没有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没有为电网发展预留用地和通道,造成电力供应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直接影响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专家连线

  1.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

  熊瑞江(自治区法制办法规一处处长):

  加快电网建设,是推动我区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我区电网建设在快速推进的同时,存在4个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电网建设规划不衔接、不配套,电网规划实施往往陷入“无地”、“无走廊”的尴尬境地。二是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较慢。三是电网建设征地难、拆迁难等问题突出。四是电网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相互影响时协调困难。制定《办法》,就是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推进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对电力的需求。

  2.《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我区电网建设有哪些积极意义

  瞿佳兵(广西电网公司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法律顾问):

  电网承担着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是重要的基础设施。电网建设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帮助。《办法》的出台,让解决电网建设突出问题更加有法可依,建立了促进电网建设的良好机制,有利于营造政府、企业和群众共同参与,共同促进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广西电网公司将按照《办法》赋予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打造更加坚强的广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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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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