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2月25日 来源:中国调研报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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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意见稿提出,将建立信用档案,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禁止开展广告活动,医疗广告发布前应经过广告审查。同时,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市民可在3月2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意见。

  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的定义,并将自然人纳入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范围。同时,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对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中国电视广告市场调研与行业前景预测报告(2014年版)。

  意见稿提出,将建立信用档案,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意见稿还首次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概念与表现形式,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形,并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定。据中智林了解,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意见稿提出将提高罚款幅度,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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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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