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16日 10:04 广西日报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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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如何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

  负责人:《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稳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意见》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一脉相承,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生态区位和主导利用的不同,将林地林木区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作用,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给予所有者或经营者合理补偿。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

  记者:如何放活商品林经营管理?

  负责人:《意见》规定“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种、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经营方向可以自主决定;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商品林经营涉及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现阶段主要有两个观点。物权保障的观点认为,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后,公益林可以依法限制采伐利用,商品林要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处分权,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同时,农民在改革后保护自有财产的意识普遍增强,不会发生大面积的森林采伐。资源保护的观点认为,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必然造成森林过量采伐,危及生态安全,目前取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规定,取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涉及法律修改问题。综合两个方面观点,《意见》提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解决林木采伐自主权问题,要修订现行法律。当前应当注重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转变,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代管理机制。

  记者:公益林经营管理有何规定?

  负责人:《意见》中的公益林,包括经国家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政府区划界定的地方公益林。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是林业建设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当前,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意见》提出“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从政策上进行适当调整,弥补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在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同时,允许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允许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同时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不破坏生态功能,也就是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其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而受到破坏。二是依法,也就是经营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益林也就是《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采伐受到严格限制。《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代,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代,合理控制采代方式和强度”。《意见》规定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规定是一致的,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公益林采代利用政策。

编辑:木偶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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