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2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梁园 黄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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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写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子女“常回家看看” 成法律义务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家庭赡养与抚养”法律关系作出较大修改,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并通过相关条文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承担以下义务: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等等。

  为保障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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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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